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07-02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 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 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 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 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 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 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 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 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 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 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 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 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 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 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 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 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 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 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 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 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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