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7-02 |
引言
2 II. 申请 2.1 资格
2 2.2 申请方法及截止日期
3 2.3 通知申请结果
4 2.4 协议书及保留条文
4 2.5 撤回申请
5 2.6 简介会及查询
5 III. 评审申请 3.1 评审委员会
5 3.2 评审准则及程序
6 IV. 资助 4.1 申请资助
7 4.2 计划所得的资助
9 4.3 盈余或亏损
9 V. 改动、会计及财务要求 5.1 改动
10 5.2 发放及发还款项安排
10 5.3 帐簿及记?
11 5.4 银?户口及利息
12 5.5 资料用途
12 5.6 采购服务及招聘员工
12 5.7 宣传品及制作物品
14 5.8 保险
15 VI. 监察及评核 6.1 进?报告及计划完成报告
15 6.2 进?检讨
16 VII. 知?产权及个人资料
17 VIII. 停止提供资助
18 IX. 其他
19 附件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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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I. 引言 1.1 宗旨 1.1.1 儿童权利教育活动资助计划(「资助计划」)的宗旨是鼓励 及协助社区团体举办教育活动,增进社会各界对联合国《儿 童权利公约》中所保障的儿童权利的认?和了解. II. 申请 2.1 资格 2.1.1 申请机构须为: (a) 按《社团条?》(第151章)在香港注册的组织;
(b) 按《公司条?》(第622章或2014年3月3日前的第32章) ?案的公司;
(c) 按《税务条?》(第112章)注册为认可的慈善机构或公 共性质的信托团体;
(d) 按《教育条?》(第279章)成?或注册的法团校董会、 学校管理公司或校董会;
或(e) 按香港任何其他条?成?的团体. 为免生疑问,如机构属下小组属於上述分段(a)至(e)项,该小 组可提交申请. 2.1.2 申请机构必须是举办相关计划的机构. 2.1.3 机构可提出联合申请(即由?个或以上机构共同提出申请) , 但必须?明主要的申请机构,并由该机构负责申请事宜.所 有提出联合申请的机构须在申请表清楚订明各自应尽的责 任. 2.1.4 申请资助的计划须属非牟利性质.建议的计划应能符合资助 计划的宗旨及不得作筹款、商业、宗教或政治用途. 2.1.5 举办建议的计划时,不得一并举办其他活动.申请机构如有 意这样做,必须事先以书面方式徵求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本局」)同意. -
3 - 2.1.6 如建议的活动一般会获得香港特别?政区政府(「政府」) 其他经费?源或计划预留公帑资助,?不会获考虑. 2.1.7 财政上「自给自足」的现有活动将不会获考虑. 2.1.8 申请机构除接受本资助计划的资助外,如有意就同一项计划 接受其他机构的资助,必须事先以书面徵求本局批准.如本 局认为不宜与有关机构共同资助该项计划而获资助机构又决 定接受其资助,本局可能会撤销资助及终止协议书 (见第2.4.1 段). 2.1.9 申请机构可在香港境外举?受本资助计划资助的活动,唯本 局并不鼓励有关安排. 2.1.10 建 议的计划 不得令 政府承担 任何随 之产生的 额外 经 常性支 出. 2.1.11 所有获资助的计划必须於第6.1.2段所订明的相关完成日期或 之前进?及完成.获资助机构如未能在相关完成日期完成有 关活动,应事先以书面方式徵求本局的同意,酌情延长获资 助活动的完成日期,否则本局可能会撤销资助及终止协议书. 2.1.12 申请机构必须就每项计划委任活动统筹主任及活动副统筹主 任,负责监督整项计划、监察拨款是否用得其所、与本局联 络,以及汇报计划的进展和成效. 2.2 申请方法及截止日期 2.2.1 申请机构应以资助计划的申请表提出申请,并必须遵守本申 请指引内的条款.申请表及指引可从以下网页(www.cmab.gov.hk/tc/issues/child_funding.htm)下载.如有 需要,亦可向本局儿童权利组索取. 2.2.2 每个申请机构只可提交不超过六份申请,而就同一项计划及 相关活动,只可提交一份申请.有关申请资助方面的详情, 请参阅第4.1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