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7-02 |
4 - 2.2.3 申请须在不迟於2018年10月31日下午6时正递交予本局.申请 机 构须以邮 递或专 人送达方 式,於 星期一至 五办公 时间内 (上午8时45分至下午6时),把下?文件交到香港添马添美 道2号政府总部 (东翼) 12字楼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儿童权利组: (a) 填妥的申请表正本及申请表副本三份;
(b) 证明符合申请资格的文件(请参阅上文第2.1.1段);
(c) 申请表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证明获得其 他赞助的文件);
以及 (d) 任何其他与申请有关的额外资料. 2.2.4 逾期或未能提供齐全资料的申请将不获处理.邮戳日期不得 迟於截止日期. 2.2.5 本局可要求申请机构提交额外或补充资料,用作考虑有关申 请. 2.2.6 所有递交的申请,不论接纳与否,一概不获发还. 2.2.7 如在截止日期当天下午3时至下午6时期间八号或以上热带气 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截止日期和时间将会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星期六除外)的下午6时. 2.3 通知申请结果 2.3.1 在一般情况下,本局会在申请截止日期后?个月内以书面通 知申请机构申请结果.申请机构除非接获本局以书面发出的 通知,知会其申请获接纳,否则申请不可视为成功获得资助. 2.3.2 本局就申请结果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2.3.3 本局保留权利公布申请结果,向公众披?获得资助的申请机 构的名单、获资助计划、资助金额及获资助计划的其他资料. 2.4 协议书及保留条文 2.4.1 如申请获批准,成功申请机构将收到协议书及保证人承诺 书.协议书会?明建议的政府资助金额,以及拟批出资助的 一般条款及条件. -
5 - 2.4.2 倘若成功申请机构接纳协议书?明拟批出政府资助的一般条 款及条?,则必须在协议书指定的期限(「要约期」)内将 签妥的协议书及保证人承诺书交回政府.政府在收到成功申 请机构签妥的协议书前,可随时撤回拟批出的政府资助的要 约.如政府在要约期届满后仍未收到成功申请机构签妥的协 议书及保证人承诺书,则政府即当作已撤回向该机构作出拟 批出的政府资助的要约. 2.4.3 申请经核准后,任何调高政府资助金额的申请将不会获考虑. 2.5 撤回申请 2.5.1 申请机构可在接获上文第2.3.1段所述的书面通知后14个历日 内,以书面向本局提出撤回申请.有关撤回不能取消. 2.5.2 在接获撤回申请的书面通知后,本局给予的任何批准、有条 件批准或原则上批准即告无效. 2.6 简介会及查询 2.6.1 本局将於2018年9月26日(星期三)或其他由本局订定的日子 举?简介会,让申请机构进一步了解资助计划.有兴趣参加 的人士可从本局网页下载报名表格,并於2018年9月21日或之 前将填妥的报名表格邮寄、传真或电邮至本局. 2.6.2 如对申请或其他有关事宜有任何查询,请向本局儿童权利组 提出: 地址: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政府总部(东翼)12字楼
电话:3655
4179 传真:2840
0657 电邮:[email protected] 2.6.3 本局回覆查询时提供的资料,可能供其他机构使用. III. 评审申请 3.1 评审委员会 -
6 - 3.1.1 评 审委员会 负责协 助政府审 批申请 ,并就 相 关事宜 提供意 见.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代表以及在相关?域具经验的非政 府人士. 3.1.2 为避免利?冲突,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均需遵从当局制订的 申报利?及相关?为指引. 3.1.3 申请机构可能被邀请向评审委员会讲解其建议,并为委员安 排所需的实地视察及/或会议,以?委员考虑和评审申请. 3.1.4 任何人向任何政府官员或评审委员会委员提供利?,以期影 响申请结果,即属触犯《防止贿?条?》(第201章).若申 请机构或其员工或代理人提供任何该等利?亦会令有关申请 无效. 3.1.5 申请机构须同意向政府、获其授权的使用者、其受让人及权 利继承人发出特许,并同意促使相关的第三方的知?产权拥 有人向政府、获其授权的使用者、其受让人及权利继承人发 出特许,让他们复制、取得及传阅申请表及附带文件上的任 何资料及内容,以?评审申请. 3.2 评审准则及程序 3.2.1 评审委员会审议每宗申请时,会考虑: (a) 活动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