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7-02 |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战略合作不存在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 本战略合作备忘录对公司
2015 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 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战略合作备忘录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不仅包括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而且包括华为 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关联公司)(以下简称 华为 ).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注册资本:3990813.182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开发、生产、销售程控交换机,传输设备,数据通信 设备,宽带多媒体设备,电源、无线通信设备,微电子产品,系统集 成工程,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终端设备及相关的设备及维修;
技术咨 询服务;
进出口业务(按深贸管审证字第
621 号文规定办理);
国内 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经营对外经济技 术合作业务 (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外经 贸政审函字第
326 号文规定办理);
房屋租赁(持许可证经营). 华为是全球范围内领先的通信设备提供商. 华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情况. 双方于
2015 年12 月9日签署本战略合作备忘录.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 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战略合作备忘录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背景和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 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通过资源互补、优势共济、协同 运营与利益分享,在以下方面进行战略合作:双方在 IPTV 和互联网 电视业务(OTT)的集成播控、 内容运营方面, 可以为用户提供集内容、 渠道、终端和应用服务于一体的解决方案;
东方明珠的移动互联网内 容与客户端为华为手机等移动终端提供视频服务;
双方在政府项目申 请、视频编解码、人机交互与用户体验、互联网技术等科研方面通力 合作;
华为在全媒体云平台等项目中为东方明珠提供云计算、eLTE、 网络、存储、服务器及 CDN 解决方案和服务;
东方明珠在视频购物、 展会、大型活动及营销宣传与推广等方面为华为提供合作资源;
以及 在华为的智能电视芯片、 智能电视终端上集成东方明珠的内容和服务 集成.
(二)合作范围与内容
1、双方就东方明珠所拥有的内容集成播控平台、视频内容、以 及东方明珠所拥有的内容运营经验,与华为的手机、Pad 等移动终端 以及其他相关资源进行组合,共同合作移动互联网视频增值业务.具 体的合作方式和商务协议,双方另行约定.
2、互联网电视 B2B 和B2C 技术合作.双方共同推动在互联网电 视平台软件与用户服务 CDN、智能终端等技术方案和服务领域的深入 合作,包括在 BOSS 系统、CDN 解决方案与机顶盒等方面进行深度合 作. (1)双方合作,在与电信运营商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等业务中, 东方明珠的集成播控和运营平台,根据具体的项目需求,与华为的互 联网电视系统对接开展业务.具体的合作方式和商务协议,双方另行 约定. (2)华为应根据东方明珠的业务和运营需求,为东方明珠提供 领先和优质 CDN 方案与服务, 保障东方明珠的业务和服务稳定地开展. (3)双方共同在智能终端领域上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