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7-02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 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 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 ) ,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 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 号) 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 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 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 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 发行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空港三路

92 号 法定代表人:刘绍勇 联系人:舒磊、史冬元 联系

电话:021-22330787 邮政编码:200335

网址:[email protected]

2、 主承销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

789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陈昱奇 联系

电话:021-32587577 邮政编码:20043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56 号方圆大厦写字楼

23 层 法定代表人:瞿秋平 联系人:张臻超 联系

电话:010-88027267 邮政编码:10004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刘萌 联系

电话:021-60750691 邮政编码:20012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袁英 联系

电话:021-38565418 邮政编码: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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