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02 |
2018 年11 月2日取 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武行审备[2018]609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第682 号文,项目建设需要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
1 号令)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69 条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中 其他(仅组 装的除外) .本项目需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因此,建设单位委托我 公司编制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本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派技术人员踏勘现 场和收集有关资料,并依照相关规定编写成环境影响报告表,供建设单位报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作为污染防治建设的依据. 2.产业政策符合性 (1)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修正)》、 《江 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苏政办发[2013]9 号) 及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部分条 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 号)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政 策. (2)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221 号),本项目位于太湖二级保护区范围.根据《江苏省太 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41 号) 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 -
3 - 定》(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四十三条和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
一、
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①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 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 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②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 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④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⑤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⑥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⑦围湖造地;
⑧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限制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 对照《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04 号)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
1 万米 上溯至
5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
4 - 第三十条 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5000 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 周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