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02 |
项目周围
300 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图见附图2(附噪声监测点位) ;
项目厂区平面布置示意图见附图3.
7、产业政策相符性 经查,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本项目属于C3489其他通用零部 件制造,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 年修正)中限制及 淘汰类;
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2013 年修改)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为允许类;
也不属于《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
不属于《江苏 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中的限制、淘 汰目录及能耗限额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8、项目选址与地方规划相符性 (1)本项目为 C3489 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6 年本) 》中限制用地项目,不属于《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 》中禁止用地项 目,不属于《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 》中限制类用地项目、 《江苏省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 》中禁止类用地项目,且厂址范围内无矿床、文物古 迹和军事设施,没有各类列入国家保护目录的动植物资源,没有风景名胜古迹等环境 敏感点. (2)本项目位于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红星村,租用常州日月机械有限公司厂房, 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该故项目的建设符合土地规划要求,区内供水、供电、排水等 基础设施完备,具备污染集中处理条件. (3)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武南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武南河,噪声、废气 达标排放, 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后不直接排向外环境, 基本符合武进区的环保规划要求. 综上,本项目选址较合理,与规划要求相符.
9、与太湖流域环境保护要求的相符性 ①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04 号)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排 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 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
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 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 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第二十九条: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
1 万米上溯 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第三十条 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5000 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2000 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其他 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
1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 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
(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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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
(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