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9-07-02

(2) 独立第三方Joy Boy;

(3) 各自为独立第三方之卖方;

及(4) 各自为独立第三方之最终持有人. 将予收购之权益: 本公司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销售股份,相当於Joy Boy於本通函日期之已发行股本100%.於完成时,Joy Boy将由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持有100%权益,而Joy Boy之财务业绩将综合并入本公司之财务业绩内. 订金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三日或之前向Joy Boy支付人民币1,000,000 元作为初步订金(「订 金」 ) .於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已支付订金.倘本公司无法落实完成,本公司须向Joy Boy支付总额相等於订金之算定损害赔偿, 而订金将用作支付有关算定损害赔偿.倘无法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或之前落实完成并非因本公司不履行其於买卖协议项下责任,Joy Boy须立即将订金退还予本公司.本公司拟於完成时将订金注入Joy Boy作为股本.因此,於完成时,Joy Boy 将以订金作为认购价向本公司配发及发行一股入账列作缴足之新普通股. C

6 C 董事会函件建议收购事项之代价: 本公司就建议收购事项应付之最高代价将为人民币130,000,000元(「最 高代价」 ) ,将参考Joy Boy根什莆癖ǜ孀荚虮嘀撇⒕竟九贾芾碚四克,目标集团截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十六个月之目标综合除税前溢利(「除 税前溢利」 ) 计算得出,并分三期支付,详情载列如下: 期数应付金额付款日期首期最高代价*(截 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十二个月之除税前溢利) ÷ 人民币80,000,000元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后60个营业日内分两等份向卖方支付首期. 第二期最高代价*(截 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二十四个月之除税前溢利) ÷人民币80,000,000 元C首期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后60个营业日内分两等份向卖方支付第二期. 第三期最高代价*(截 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十六个月之除税前溢利) ÷人民币80,000,000 元C首期C第二期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后60个营业日内分两等份向卖方支付第三期. 首期、第二期及第三期(统 称及各为「分 期」 ) 将由本公司以配发及发行数目相等於相关分期金额除以发行价并约整至最接近整数之代价股份之方式支付,前提为在获两名卖方书面同意下,本公司可选择以现金或结合现金及代价股份之方式支付任何分期. 代价股份之发行价发行价每股代价股份0.46港元乃由本公司与认购方公平磋商达致,并按照较股份於买卖协议日期之收市价折让9.8%计算得出.假设须支付最高代价且将透过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之方式偿付,本公司将配发及发行合共328,118,768 股代价股份,相当於本公司於最后可行日期之已发行股本约23.57%及本公司经代价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本约19.08%. C

7 C 董事会函件发行价较: (i) 股份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即 买卖协议日期前之最后交易日) 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0.51港元折让约9.8%;

(ii) 股份於截至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止最后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平均收市价每股0.501港元折让约8.2%;

(iii) 股份於截至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止最后十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平均收市价每股0.5005港元折让约8.1%;

及(iv) 股份於最后可行日期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0.495港元折让约7.1%. 地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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