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7-02 |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 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
3 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 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 义务;
(五) 遵守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 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 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 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 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 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 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4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 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 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 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 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 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 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 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 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 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 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 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