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7-02 |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
5 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 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 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 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子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 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 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 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 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 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 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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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 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 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 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 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 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 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 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 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 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 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颁发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