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9-07-02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 营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 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3.59%, 手

16 宁资

01 (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5.9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 年9月12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 户 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2、付息日:2017 年9月13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 年9 月1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6 宁资

01 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3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 本年 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 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将根据 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 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 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 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 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 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投 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

4 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在收到债券税后利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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