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9-07-02
苏住建建〔2015〕27 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 质证书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 (苏建建管 〔2015〕

517 号,以下简称 省换发新证文件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 业资质证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申请期限 资质换证申请受理时间从

2015 年11 月1日开始.其中,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换证的,我市 自2016 年5月15 日起停止受理(一体化除外);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换证的,我市自

2016 年6月1日起停止受理(一体化除外);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换证的,自2016 年6月25 日起 停止受理(一体化除外).

2016 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在有效期内的一体化资质证书可以提前申请换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

2016 年2月20 日起对 已过有效期的一体化证书停止受理换证申请.

二、换证程序

(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1.企业按省厅换发新证文件要求, 在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平台上填报、 上传换证材 料,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核实后,统一上报至市住 房城乡建设局,经我局核对、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吴江区、 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汇总后,上报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

(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1.企业按省厅换发新证文件要求, 在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平台上填报、 上传换证材 料,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分批公告换证企业名单. 各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旧版资质 证书,统一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资质管理部门领取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企业注册在昆山市的,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 接方案》(苏建法〔2012〕569 号)文件精神,由昆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换证工作,具体办 法参照省通知制定.

(四)已取得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及 后续管理等按照 《省住房城乡建设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

4 个工程设计与施工 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363 号)执行.

三、有关要求 1.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按照省厅换发新证文件要求, 指导企业按时完成换证工作.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适时对取得建筑业 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2.各建筑业企业换证后,要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继续做好 主要人员教育培训和信息采集工作,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 质标准. 3.本通知未明确的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作的通 知》(苏建建管〔2015〕517 号)执行.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 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 〔2015〕870 号)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苏建 建管〔2015〕517 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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