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7-02

不愿调 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 原则,结合当地 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 件. 第二十条 高 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 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 地与经常居住地不 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 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 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 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 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 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 履行地、合同签订 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 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 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运输始发地、目 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 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 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提起的诉讼, 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 助船舶最先到 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 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 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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