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7-02 |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 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 以向其中一个人 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移送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 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 得再自行移 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 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 决;
协商解决不了的, 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 辩状期间提出.人民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 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 审民事案件, 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 法院审理 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 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 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合议庭 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 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 人担任;
院长或 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 录,由合议庭成员签 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回避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 有权用口头或 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 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 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 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 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 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