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02 |
「先决条件」 指 安排生效的先决条件,载於安排执行协议;
释义C2C「控股股东」 指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一家国有独资公司,为本公司 控股股东,约持有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52.86%;
「法院」 指Felix 与本公司书面同意的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或澳 大利亚公司法例下的其他任何有管权法院;
「1 个月经股利调整的 指 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 (2009 年8月14 日) 前的
1 个 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 月经股利调整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 (经调整的每股股 利最高为1.00澳元及剥离SA Coal每股0.05澳元) ;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生效」 指 法院根 411(4)(b) 条作出的指令根拇罄 公司法例第 411(10) 条予以生效;
「生效日」 指 安排生效的日期;
「经扩大集团」 指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本集团;
「排他期」 指 安排执行协议签订日期起至以下较早者止期间: (a) 安排执行协议根涮蹩钪罩沟娜掌;
或(b) 生效日;
「临时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拟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藉以批准 (其中包 括) 本次交易,包括其任何调整;
「Felix」 指Felix Resources Limited,一家根拇罄欠 成立的公司,其股份在澳交所上市;
「Felix 董事会」 指Felix 的董事会;
「Felix 董事」 指Felix 的董事;
释义C3C「Felix 集团」 指Felix 及其有关实体,包括:(a)任何Felix的关联企 业;
(b) 任何与 Felix 同处一个合并财务报表集团的 实体;
及(c)Felix 控制的任何实体;
「Felix 股票期权」 指 获得 Felix 发行的 Felix 营运总经理股权参与计划及 Felix 首席财务官总经理股权参与计划项下认购 Felix 股份的选择权;
「Felix 股票」 指Felix 足额缴足的普通股;
「Felix 股东」 指Felix 的股东;
「首个开庭日」 指 就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或其他任何有管权法院 申请根拇罄枪痉 411(1) 条发出召开 Felix 股东会议的申请进行聆讯之首日;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H 股」 指 本公司普通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 市外资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IMC」 指 新加坡 International Marine Corporation 集团;
「独立专家」 指 根才胖葱行橛 Felix 指定的独立专家;
「独立专家报告」 指 独立专家根拇罄枪痉拇罄侵と 投资委员会的政策和实践准备的与安排有关的报 告,该报告会包含在安排说明中;
释义C4C「Itochu」 指 日本 Itochu Corporation;
「JORC 规程」 指 澳大利亚矿产储量联合委员会的规程,其中载列在 澳大利亚就勘探结果、矿物资源及矿产储量发表公 开报告的基本标准、推荐建议及指引;
「韩国财团」 指 由韩国KORES、Korea Electric Power Corparation、 Korea-South East Power Co., Ltd.、Korea Midland Power Co., Ltd.、Korea Western Power Co., Ltd、 Korea Southern Power Co. Ltd.及Hanwha Corporation 组成的财团 「KORES」 指Korea Resource Corporation,一家韩国政府所有 的实体;
「最后可行日期」 指2009年9月11日,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其中所载若 干资料而言的最后可行日期;
「放顶煤开采法」 指 长壁综采放顶煤开采法;
「百万顿」 指 百万吨;
「NCIG」 指Newcastle Coal Infrastructure Group,负责建设并 运营澳大利亚 Newcastle 港第三码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