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9-07-02 |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中环环保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中环环保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中环环保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中环环保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天禾律师事务所 中环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3-3-4-3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 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对照《证券法》 、 《公司法》及《管理办法》 ,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依法应满足的实质条件逐项重新进行了审查, 经核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所要求的各项实质性条件.现对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条件所涉及的审计报告、专项报告和相应财务信息等部分作如下更新:
(一)根据华普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环环保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 之规定.
(二)根据中环环保提供的材料及《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环 环保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之规定.
(三)根据《审计报告》 ,中环环保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 2,944.67 万元、 3,771.96 万元、3,840.72 万元.中环环保
2015 年度、2016 年度连续盈利,最近 两年净利润累积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项之规定.
(四)根据《审计报告》 ,截止
2016 年12 月31 日,中环环保净资产(含少 数股东权益)为466,864,842.28 元,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三)项之规定.
(五)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中环环保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之规定.
(六)根据《审计报告》 ,中环环保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 天禾律师事务所 中环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3-3-4-4 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