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7-02

11 Normative standard list

12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3 1

1 总则 1.0.1 为规范广播电视微波站(台) (以下简称微波站)的工程设计,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微波站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设计. 1.0.3 在确保安全传输的条件下,微波站可按有人值班、 无人值班,有人留守 或无人微波站进 行设计. 1.0.4 微波站设计应根据当地地理、地质、气象参数和规模需求,在保证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安全和 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经济合理、环保节能、维护方便.远离城镇的微波站,应就近在城 镇建立生活基地. 1.0.5 微波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广播电视微波站(台)radio and television microwave station 具备微波接力传输,且传输业务为广播电视信号、语音、数据等业务的微波站. 2.0.2 端站 terminal station 微波中继线路的起点站或终点站. 2.0.3 中继站 repeater station 对上站传来的微波信号进行技术处理后转发至下站的微波站. 2.0.4 枢纽站 junction station 需要进行多个方向线路转接或需要分出(或加入)广播电视信号、语音、数据等业务的微波站. 2.0.5 首站 station of origin 将广播电视节目源接入微波电路下行传输的起点站.首站一般应具备微波电路网管、远程监控、 业务配置和节目调度功能. 2.0.6 无人微波站 unattended microwave station 在日常情况下,无人值守的微波站. 2.0.7 监控系统 monitoring system 对传输质量、信号、设备、电源、机房运行环境等进行实时监控的系统. 2.0.8 近场区 near field region 抛物面天线前方的水平面上,距离天线口面的距离不大于 的区域.见图 2.0.8,其中 可 按下式计算:

2 (2.0.8) 式中: ――天线直径,单位:米;

――微波天线工作波长,单位:米. 图2.0.8 近场区示意图

3 传输系统要求 3.0.1 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系统要求应符合《广播电视微波工程线路设计规范》GYJ30 的相关规定. 3.0.2 微波传输电路的波道设置应符合 《广播电视专用微波接力电路传输体制》 GY/T4 的相关规定.

4 站型分类及业务能力 4.0.1 站型分为:端站、枢纽站、中继站三类. 4.0.2 微波站的场地由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微波天线塔场地、停车场、道路、绿地等构成. 4.0.3 微波站房屋建筑由技术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构成. 技术用房包括:微波机房、监控值班室、动力室、蓄电池室、发电机室、储油室、器材室、仪 器室、维修室、技术资料室、技术培训室、技术办公室等. 附属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会议室、值班宿舍、库房、门卫室、水泵房、锅炉房、职工食 堂、浴室、厕所、车库等. 4.0.4 微波站设备由传输系统设备和辅助配套设备构成.传输系统设备主要包括:天线与馈线、微 波收发信、信号源处理、监控等系统;

辅助配套设备主要包括:变配电设备、防雷接地、给水及排 水、暖通与空调、安防、通信网络、消防等设施.

3 5 传输系统设备 5.1 系统配置要求 5.1.1 微波传输系统宜采用空间分集、 频率分集、 自适应均衡、 时域均衡、 自动发射功率控制 (ATPC) 等技术手段来提高传输性能. 5.1.2 微波传输电路应设置网络管理中心,并在微波电路中另一微波站设置备份网络管理系统.网 络管理系统的功能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数字微波电路运行维护规程》GY/T244 的有关要求.网管 信息应安排在优先级最高的主业务信道,随主业务倒换. 5.1.3 微波传输业务管理部门应设置应急指挥系统, 各站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和应急 通讯设备. 5.2 信号源系统 5.2.1 上节目的微波站每套节目宜具备不少于两路不同路由的信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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