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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 ―lead and zinc smelting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09-29 发布 2017-09-29 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 ― i ―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8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5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6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3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7
10 合规判定方法.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锌冶炼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推荐技术.12 附录 B(资料性附录)锌冶炼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推荐技术.12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13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22 附录 E(资料性附录)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23 ― ii ―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 〔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 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 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铅锌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 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属于国家和 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 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 证.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 对外合作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09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09 月29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 ―20 ―
1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 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 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铅锌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 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铅锌冶炼行业排 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铅精矿、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放 的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独立以铅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 锌冶炼排污单位和生产再生铅、 再生锌及铅、 锌材压延加工产品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工作.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铅锌 冶炼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 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2049-2015 铅冶炼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BAT-7 铅冶炼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
2 ―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2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2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 HJ-201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2年第 18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 水体〔2016〕18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铅锌冶炼排污单位 lead and zinc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铅精矿、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 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 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 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 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 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 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 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改正措施 一栏.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 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 HJ ―20 ―
3 ― 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 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 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 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 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以NO2 计)总量指标 (t/a)(仅适用于特别排放限值区域)、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 铅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汞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总铅总量指标(t/a)、总砷 总量指标(t/a)、总镉总量指标(t/a)、总汞总量指标(t/a),其余项(如有)由企业自行 补充填报.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 铅锌冶炼 .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工 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 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4.3.2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具体分类如下: a)铅冶炼:分为备料、熔炼―还原、烟气制酸、烟化、铅精炼、铜浮渣处理、公用单 元等;
b)湿法炼锌:分为备料、沸腾焙烧、烟气制酸、浸出―净化、锌电解、浸出渣处理、 公用单元等;
c)电炉炼锌:分为备料、沸腾焙烧、烟气制酸、电炉熔炼、渣处理、锌精馏、公用单 元等;
d)竖罐炼锌:分为备料、沸腾焙烧、烟气制酸、调和制团、焦结蒸馏、渣处理、锌精 馏、公用单元等;
e)密闭鼓风炉熔炼(ISP 法):分为备料、烧结、烟气制酸、密闭鼓风炉熔炼、烟化、 铅精炼、铜浮渣处理、锌精馏、煤气净化、公用单元等. 4.3.3 主要生产工艺 主要生产工艺均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铅冶炼:分为富氧底吹(顶吹、侧吹)熔炼―鼓风炉还原炼铅工艺、富氧底吹(顶吹、侧吹)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工艺、闪速熔炼(基夫赛特法、铅富氧闪速熔炼)工艺;
b)湿法炼锌:分为常规浸出法、高温高酸法、氧压浸出法、富氧常压浸出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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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c)火法炼锌:分为电炉炼锌、竖罐炼锌、密闭鼓风炉熔炼法(ISP 法). 4.3.4 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铅冶炼: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等)、熔炼-还原工序(包括熔炼炉、还原 炉等)、烟气制酸工序(包括制酸系统等)、烟化工序(烟化炉)、铅精炼工序(包括熔铅 锅、电解槽、电铅锅等)、铜浮渣处理工序(包括反射炉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等), 选填项为备料工序的碎磨机、干燥窑等,熔炼―还原工序的圆盘浇铸机、铸渣机等;
b)湿法炼锌: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等)、沸腾焙烧工序(包括沸腾焙烧炉、 焙砂仓等)、烟气制酸工序(包括制酸系统等)、湿法浸出-净化工序(包括浸出槽、净化 槽等)、锌电解工序(包括电解槽、感应电炉等)、浸出渣处理工序(包括回转窑、多膛炉 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等),选填项包括备料工序的碎磨机、干燥窑、冷却圆筒等,锌 电解工序的铸锭机等;
c)电炉炼锌: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等)、沸腾焙烧工序(包括沸腾焙烧炉、 焙砂仓等)、熔炼工序(包括电炉、回转窑或烟化炉)、精馏工序(包括锌精馏炉等)、烟 气制酸工序(包括制酸系统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等),选填项包括备料工序的碎磨机、 干燥窑等,电炉熔炼工序的保温槽、冷凝器等;
d)竖罐炼锌: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等)、沸腾焙烧工序(包括沸腾焙烧炉、 焙砂仓等)、调和制团工序(包括棒磨机、轮碾机、制团机等)、焦结蒸馏工序(包括焦结 炉、竖罐蒸馏炉等)、蒸馏残渣处理工序(包括漩涡熔炼炉等)、精馏工序(包括锌精馏炉 等)、烟气制酸工序(包括制酸系统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房、煤气发生炉等),选填 项包括备料工序的碎磨机、干燥窑等,锌精馏工序的保温槽、冷凝器等;
e)密闭鼓风炉熔炼法(ISP 法):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等)、烧结工序(包 括烧结机、破碎机等)、密闭鼓风熔炼工序(包括密闭鼓风炉等)、烟气制酸工序(包括制 酸系统等)、铅电解工序(包括熔铅锅、电解槽、电铅锅等)、铜浮渣处理工序(包括反射 炉等)、锌精馏工序(包括锌精馏炉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房、煤气发生炉等),选填 项包括备料工序的碎磨机、干燥窑、冷却圆筒等,铅电解工序浇铸机等,粗锌精馏工序的保 温槽、冷凝器等. 4.3.5 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
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 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 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3.6 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铅冶炼:生产设施中熔炼炉、还原炉、熔铅锅、电铅锅、烟化炉、回转窑、反射炉 HJ ―20 ―
5 ― 等的炉型、 处理能力, 公用单元的锅炉生产能力、 原料库贮存能力为必填项. 其他为选填项;
b)锌冶炼:沸腾焙烧炉、烧结机、密闭鼓风炉、电炉、焦结炉、竖罐蒸馏炉、漩涡炉、 烟化炉、回转窑、多膛炉、熔铅锅、电铅锅、反射炉等的炉型、处理能力,公用单元的锅炉 生产能力、原料库贮存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4.3.7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铅冶炼:分为粗铅、电铅、硫酸等;
b)锌冶炼:分为锌焙砂、电锌、粗锌、精锌、硫酸等. 4.3.8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 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 为万 t/a. 4.3.9 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 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 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填写. 4.3.10 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填写内容包括种类、原辅材料名称、原辅材料成分、燃料名称、燃 料成分、设计年使用量、其他等,具体要求如下: a)种类:分为原辅材料、燃料;
b)原辅材料名称: 1)铅冶炼:原料包括铅精矿、粗铅、含铅废料等,辅料包括纯碱等;
2)锌冶炼:原料包括锌精矿、铅锌混合精矿、氧化锌矿、锌焙砂、粗锌、次氧化锌、 含锌废料等,辅料包括硫酸、氯化铵、锌粉等. c)原辅材料成分: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干基)、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及占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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