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07-02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出资方式: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

(二)标的公司基本情况(涉及登记事项以相关部门最终审核通过为准) 公司名称:国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0,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分红型保险;

万能型保险;

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 业务;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

四、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公司拟与其他发起人签订 《国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待筹) 发起人协议》 , 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国峰人寿总股本为 15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各投资人均 以现金全额认购公司股份.

(二)发起人出资份额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 (万元) 持股比例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20% 上海红星美凯龙投资有限公司 30,000 20% 常州华利达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22,500 15% 西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2,500 15%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15,000 10%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5,000 10% 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000 10% 合计 150,000 100%

(三)发起人享有的权利

1、按出资额依法取得国峰人寿相应的股份;

2、当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获得通知并发表意见;

3、当其他发起人违约并因此而遭受损失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者赔偿;

4、参加国峰人寿创立大会,享有创立大会赋予发起人的权利;

5、当国峰人寿依法设立后,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发起 人和股东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发起人的义务及责任

1、除本协议规定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各发起人承诺,应在协议规定的出资 期限内足额缴付各自认购股份的股款;

2、发起人未按照约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发起人同意,除非国峰人寿不能设立,否则发起人不得要求退还其认缴 股份所支付的股款;

4、在国峰人寿设立时,如依据约定终止本协议或在任何时候决定不再设立 国峰人寿时, 国峰人寿应立即返还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全部出资,但应按照各发 起人认缴国峰人寿股份的比例扣除国峰人寿成立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支出费用. 各 发起人筹办费用之外发生的费用和支出应由各发起人自行承担;

5、国峰人寿不能设立时,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及费用承担连 带责任;

6、在国峰人寿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国峰人寿利益受到损害 的,该过错方应对国峰人寿承担赔偿责任;

7、各发起人应尽其合理的商业努力提供法律所要求或其他政府部门所要求 的一切文件和材料,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促使国峰人寿得以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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