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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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中国环境报 《法治周刊》
2015 年4月8日以 《废水未经处理外排 适用哪条法律? 》 为题, 刊发了四川 省眉山市东坡区环保局对四川厨 之乐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对于 生产废水未进入污水处理设 施,通过雨水管道排放入农灌沟内 且未能认定污水超标的违法行 为, 东坡区环保局认定为 闲置处 理设施 , 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 第 七十三条进行了处罚. 对此, 笔者认为有三处值得商榷: 第一, 按照环境保护部 《关于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有关 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 物 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 函》 (环函 [2008]
308 号) , 在雨污 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 水 应当认定为采用规避监管的方 式排放水污染物, 并依据 《水污染 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责令限期拆 除,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按照案情描述, 应从重处理. 新环保法实施后, 以逃避监管的方 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属于应严厉打 击的环境违法行为, 可相应启动按 日连续处罚、 查封扣押、 行政拘留 等一系列处罚措施. 第二, 东坡区环保局因取水沟 不方便取样, 对其外河水上下游进 行了取样监测对比, 认为未直接形 成其超标排放证据.根据 《水污染 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 向农田灌溉 渠道排放工业废水, 应当保证其下 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因此, 应对农 灌沟内最近的取水点进行监测, 若 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则可认定 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第三,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治理 设施、 污染物超标排放所对应的是 两个具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违法 行为, 这两种违法行为之间不构成 包含关系, 应当同时适用 《水污染 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 分别罚款并处责令改正、 责令 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 应采用 限制生产、 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的方式, 保证达标排放.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 截至
6 月, 浙江 省瑞安市共出动监察执法人员 2.2 万人 (次) , 现场检查企业
8698 家(次), 打击取 缔非法生产场点
422 个, 责令限期停产 整改、 整治
59 家, 立案调查
63 家, 发放 行政处罚决定书
26 份, 罚款总额
143 万元, 刑事拘留
8 人, 判决
8 人.59 家责令 整改企业均按期整改、 整治到位. 新环保法的出台, 有效倒逼了违法 企业迅速改正污染行为.不过从实施 半年多的体会来说, 基层仍面临不少困 难和问题. 问题一: 现行体制机制与 新环保法不够匹配 1.执法主体资质亟待明确. 新环保法首次明确了环境监察部 门的法律责任, 同时也对环保部门提出 了更高要求, 环境监察任务比以往更繁 重,行政执法要求比以往更严格.然而执法主体资质与执法责任不相匹配, 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现实阻力. 例如查封、扣押权的实施主体问题, 现实是一线执法基本上是环境监察 队伍,由于没有具体条文或者法律授权, 且环境监察部门不属于正式执法单 位, 落实查封、 扣押等强制行政执法措 施就是违法执法, 同时可能导致强硬的 对抗执法. 2.执法人员资质问题亟待解决. 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执法 权.但是,不管是《行 政处罚法》 还是《实施环境保护查封、 扣押暂行办法》 , 均明确此项权力的执行需由两名或者 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执 法人员实施, 并在实施前出示行政执法证. 从目前基层实际看, 这项要求难以 满足, 特别像瑞安这样的工业大市, 环 保部门公务员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