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02 |
4.21星期二 关注 A8 4月19日,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征琴 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对于这一决定,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 士渠表示反对, 称此举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最近颁 布的司法解释背道而驰. 在南京检察院发布对李征琴不批捕 的决定前,
4 月16 日, 浦口区检察院就是 否批捕召开听证会, 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据了解, 在听证会上, 李征琴委托辩护 律师发表了致歉信: 日前因孩子犯的一个 小错误, 我一时情绪失控, 将孩子打伤, 事 后我非常后悔, 并感到深深的自责. 致歉 信中, 李征琴向孩子、 亲生父母及社会公众 道歉, 并表示将用关爱弥补过失. 据央视报道, 出席听证会的
19 人中, 除7人未作明确表态, 其余12人均建议不 予批捕. 据了解, 多数与会者不建议批捕 出于对孩子今后的身心健康考虑.
4 月19 晚9时,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 方微博发布 《关于李征琴故意伤害案的几 点不捕理由》 一文, 全文
1800 余字, 详细 解释了对李征琴不予批捕的四点理由:
一、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 并不 等同于刑事处罚. 本案中, 李征琴的行为已 经涉嫌故意伤害罪, 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 责任. 逮捕仅是一种强制措施, 是否逮捕不 会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 逮捕并不意 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处罚, 不逮 捕也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
二、 对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犯罪 嫌疑人李征琴无逮捕必要. 目前全案基本 证据已得到搜集、 固定, 不需要再通过对 李征琴采取羁押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三、 李征琴为了教育子女采取了不当 的方式, 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与其他 故意虐待、 无端殴打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行为有所差异, 其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
四、 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当事人意 愿. 本案被害人向我们表达了想见妈妈的 意愿, 被害人亲生父母向我院表示不希望 批捕李征琴. (华西都市报) 南京检方不批捕虐童案养母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反对
2014 年11 月13 日, 湖南省衡阳市公 安局雁峰分局广场派出所副所长吉湘林 在解救纵火自焚人员时, 不幸被汽油泼 中, 全身烧伤面积超过 25%, 面部、 四肢烧 伤等级分别达到3度、 4度. 近日, 湖南省公安厅党委作出决定, 在全省公安系统开展向吉湘林学习活动. 湖南省委书记徐守盛、 省长杜家毫和省领 导许又声、 孙建国分别对此作出批示. 4月9日,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 衡阳 市副市长、 公安局局长周学农表示, 吉湘 林在危险时刻不顾个人安危勇救群众, 用 实际行动回答了人民群众对警察的期待 和要求. 瞬间变成 火人
2014 年11 月13 日17 时许, 衡阳市公 安局雁峰分局广场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 一名男子携带汽油窜入了雁城路
68 号居 民楼三楼, 准备纵火自焚. 来不及多想, 吉 湘林立即带领值班民警赶赴现场. 现场, 一名男子坐在墙角, 左手拿着 装满汽油的矿泉水瓶, 右手拿着打火机, 情绪非常激动, 声称自己不想活了, 要找 几个人陪葬. 那是一栋
5 层楼的老楼房, 防火设施滞后, 有8个单元
200 多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