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7-02

四、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 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 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三) . 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 保险费确定. 中银三星中银聚财年金保险 条款 第2页,共10 页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四);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六),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七)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 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 额.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 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 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应的比 例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本合同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中所指的基本保险 金额均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第七条 保险费及宽限 期间 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应付日等交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若到 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间. 宽限期间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 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第八条 自动借款垫交 保险费 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若投保人选择了自动借款垫交保 险费,本公司以现金价值余额(见释义八)自动借款垫交到期应交保 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但现金价值余额小于到期应交 中银三星中银聚财年金保险 条款 第3页,共10 页 保险费及其在未来一年的利息(见释义九)和投保人在本公司的借款 (包括自动借款)在未来一年的利息之和时,本公司将不提供自动借 款垫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若本合同附有附加合同,本合同及其所有有效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一 并垫交. 第九条 保单借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 投保人可向本公司书面申请保单借款;

累积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保单现金价值的 80%;

每次借款金额不 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相应限额. 当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 力中止. 投保人部分还款的,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借款利息,然后用于偿还 借款本金. 第十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险费时,应先扣除保 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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