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07-02 |
二、特别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 在申请特别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时,特别生存保险 金、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 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特别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 司将以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的 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 起30 日内退还本公司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二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