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02 |
条款目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第七条 保险费及宽限期间 第八条 欠款扣除
第四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解除 第九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条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效力中止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恢复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第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 第十八条 宣告死亡处理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投保年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年龄错误 第二十三条 犹豫期 第二十四条 受益人 第二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二十六条 通讯地址变更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第七章 释义 第二十九条 释义 一 本公司 二 身体高度残疾 三 毒品 四 酒后驾驶 五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六 无有效行驶证 七 现金价值 八 保险单周年日 九 保险单年度 十 利息 十一 周岁 十二 借款利率 中航三星定期寿险 条款 第2页,共9页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中航三星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由保险单、条款、 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健 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见释义一)按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二),本公司按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 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三);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五),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六)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 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七).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 额. 中航三星定期寿险 条款 第3页,共9页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 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应的 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费及宽限 期间 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应付日等交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若到 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