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02 |
18 周岁 (见释义十一) 至55 周岁. 第二十二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 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 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 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 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 比例给付.
三、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 司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行使 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对于解除 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对于不得解除 合同的,按第
一、二项处理. 第二十三条 犹豫期 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 投保人自本合同签收日起
10 日内可以书面申请 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申请时起,本合同自始无效.投保人 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合同,本公司无息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高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中航三星定期寿险 条款 第7页,共9页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 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二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 的内容,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以批单形式载明. 第二十六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 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新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 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 本公司有权要求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 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释义 第二十九条 释义 一 本公司 指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定期寿险 条款 第8页,共9页二身体高度残疾 本合同所称的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