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02 |
3、有关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系统要求 3.1 关于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以下简称 系统 ) 的起动对船舶安全的影响 (MSC/Circ.913 附件第 3.2 条) MSC/Circ.913 附件
1 第3.2 条要求:灭火系统的起动不应导致失电或使船舶机动 性降低. 对此, IMO 的解释是: 该条并非企图对保护处所内的电气设备提出专门要求, 而仅仅是用来表明,在系统启动后,不要求关停发动机、撤离人员、关闭燃油柜的出 口阀、对被保护处所进行封舱(MSC/Circ.1082).为此在判定 A 类机器处所内电气 设备安全工作水平时,应以 IACS 和本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四篇相关要求为依 据. 对于布置在保护区域附近的发电机设备,在设置了专门的防护装置和采取必要的 保护措施后,并经过试验验证,其防护等级可稍低于前述规定要求.本社鼓励制造厂 对布置于保护区域的电气设备进行工作条件下喷水试验,来验证它们的实际防护等 级. 3.2 系统的通风(MSC/Circ.913 附件第 3.4 条和附录 3.2.1.1 条) 附录 3.2.1.1 条规定: 灭火试验期间应提供足够量的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以保 证在灭火试验期间起火位置处的氧浓度保持在 20%(体积浓度)以上 ,但附录对灭 火保护区应保持的风量,风压未作具体规定.考虑到附件 3.4 条规定: 系统应能在 风机运转并向保护处所输入空气情况下,实施对火的抑制或通过系统施放自动切断风 机的空气供给,以保证灭火介质不被吹散 ,因此局部水雾灭火系统制造供应商,应 提供经试验确定的所设计系统抵御风力干扰,避免通风对灭火能力产生影响的条件及 相关资料和数据.局部水雾灭火系统制造供应商应与船东、船舶机舱布置设计者及时 沟通,以便合理地进行机舱通风系统的布置,或确定在局部灭火系统施放时是否需要 采用自动切断风机方案. 3.3 系统管路设计(MSC/Circ.913 附件 3.6 条) 为确保系统的管路设计能适应于船舶航行环境,水基灭火系统的灭火介质应尽可 Page 3/11 能采用淡水.管路材料尽可能选用不锈钢,以提高耐腐蚀的能力.为防止杂质对水雾 灭火效能的影响,在淡水柜进水管和水泵前应设置滤器. 3.4 喷嘴的安装位置和角度(MSC/Circ.913 附件 3.8 条和附录 3.2.3.1 条) 限于机舱布置,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喷嘴若采用与垂直方向有一定倾角的安装方 式,则应按照实际的布置方式通过MSC/Circ.913 附件之附录的灭火试验.(MSC/Circ.1082). 3.5 喷嘴的型式、实船布置和工作参数(MSC/Circ.913 附件 3.8 条、3.19 条) 喷嘴的型式、实船布置和各项工作参数应保持与灭火试验所确定的值相一致.船 舶审图人员应通过对工厂提供的实船系统设计文件来确认所审船舶满足此要求,并将 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产品验船师和船舶验船师.喷嘴的布置应避免将水雾直接喷射到 废气透平增压器、柴油机的进气口、发电机等不宜进水部位.为避免遮挡物的阻挡而 可能造成的对灭火效果的影响,或为避免将水雾直接喷射到不宜进水部位,或为避开 其它安装好的设备,经本社确认可以适当调整这类喷嘴的位置,或通过增设附加喷嘴 解决.船舶审图时,对此应予以特别注意. 3.6 系统的压力源和外部动力源(MSC/Circ.913 附件
1 第3.9 条) .1 对于布置在保护处所内的系统压力源所用的电器元件 系统压力源所用的电器元件系指布置在泵出口以后管路上的电磁阀、压力开关, 它们应至少具有 IP54 防护等级(MSC/Circ.1082). .2 关于系统使用的外部动力源 如果系统本身不带动力源,则仅需要由船舶的主电源供电. 3.7 系统供水及其布置(MSC/Circ.913 附件 3.11 条、3.12 条) .1 系统供水 系统采用水泵输送灭火介质时,一般应设有专用水泵.如果主消防泵排量和压头 除了能满足 Reg.II-2/10.2 规定的功能要求外,还能兼顾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排量和压 头要求,则可用主消防泵作兼用泵.水泵若布置在保护处所内,则应布置在远离各保 护区域的位置处或设有适当的遮挡保护. 若系统采用高压气体驱动输送灭火介质时,应采用氮气作为驱动气体,其驱动气 瓶应布置在保护处所外的单独处所. .2 系统的分区设计 在保护处所内,系统应按照不同的保护区域进行分区,彼此间相互独立.系统的 Page 4/11 能力应按照最大一个分区所要求的水量进行设计. 当被保护处所内同时布置有两台及以上的主机时,系统对主机的保护应至少分成 两个单独保护区(IACS UI SC198). 同样,当被保护处所内同时布置有两台及以上驱动发电机用的柴油机时,系统对 这类柴油机的保护,也应至少分成两个单独保护区(IACS UI SC198). 建议每台发电机用的柴油机由各自独立的灭火系统予以保护,这样一旦某一台柴 油机失火,在对其进行灭火保护时,可切断其燃油供给使其停机,与此同时启动备用 发电机,从而仍保持发电机组正常供电和无需要撤离人员. 主推进柴油机和发电机用柴油机不能用同一分区来保护. 3.8 系统的操作控制位置(MSC/Circ.913 附件 3.13 条) 应在保护处所之内和之外各布置一套系统的操作控制装置,该操作控制装置应理 解为水泵和喷嘴分配阀的手动释放装置(如按钮、手轮、扳手等).就常见的 A 类机 器处所布置而言(通常布置情况下即机舱),其中一套应布置在 A 类机器处所(机舱) 内的保护区域外,一套应布置在 A 类机器处所(机舱)外(MSC/Circ.1082). 布置在保护处所之内的操作控制装置,应便于到达并不易被保护区域内失火所 切断.为此,各分区的操作控制装置可集中布置,也可以分散布置在机舱内远离各自 保护区域的位置.无论采用何种布置,建议尽可能将操作控制装置布置在距保护对象 可能的失火源部位 5m 外的位置处,或者考虑利用机舱内的固定构造物遮挡,来防止 热辐射对操作人员安全构成影响. 布置在保护处所之外的操作控制装置,应位于保护处所外易于到达的位置处,并 有防止误触动的措施,建议可沿脱险通道采用集中设置的方式. 3.9 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对机舱主灭火系统的影响 机舱若采用了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或气溶胶灭火系统,产品制造商应考虑采 取适当的措施(如操作限制或连锁机构)防止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影响这些系统灭火的 有效性. 3.10 系统启动时的报警(SOLAS 公约第 II-2/10.5.6.4 条) 不论 A 类机器处所是否有人值班,在每一保护处所、机舱集控室和驾驶室内,均 应设有组合的视觉和听觉报警器以及表明启动区域的显示.听觉报警器可使用单一声 调(IACS UI SC176).该报警系统是该处所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补充,不 能用来作为替代. Page 5/11 3.11 无人值班 A 类机器处所的要求(SOLAS 公约第 II-2/10.5.6.2 条) .1 自动释放的要求 定期无人值班或无人值班 A 类机器处所的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除了应能手动释放 和报警外,还应能自动释放和报警.自动释放应由能可靠识别局部区域的探火系统启 动,并有防止误释放的措施. 任一种探测器工作后应能触发报警,系统释放应由火焰与其他型式的探头组合来 共同激活. 制造商应提供介绍探测器性能和操作、布置要求的说明书. .2 探测和报警系统的要求 (1)对于总线制(地址编码型)的探测系统, 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的探测系 统应尽可能与船舶 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相互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