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9-07-02 |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 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股东签字确认的《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 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