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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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8075902 传真:58075900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3-2 ?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天兆证字[2014]15 号致: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 )接受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 或 维泰建设 、 维泰开发 、 申请人 )的委 托,根据与公司签定的聘请律师协议,作为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下称 本次挂牌 、 本次申请 )的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法律服 务,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下称 管理办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下称 暂行办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下称 业务规则 ) 、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 (下称 挂牌条件 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 (下称 信息披露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为申请本次挂牌提供的 有关材料和有关法律事实审阅、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3-3 ? 目录 释义6
第一节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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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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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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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经办律师杨有陆律师的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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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经办律师于雷律师的证券执业记录及简介.8
二、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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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方式
9
(二)工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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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律师声明.10
第二节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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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申请的批准和授权.12
(一)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定程序已作出批准本次挂牌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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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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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挂牌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12
二、公司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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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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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是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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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14
(四)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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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的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 更.15
(六)公司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