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9-07-03

22957 元、 楼下损失

5000 元, 共计损失

33957 元. 工作人员初步查看, 此次漏水是因水管接头有质量问题造成 的.后经调解, 某水管店自愿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损失 20000元, 另李某楼下的损失由被投诉人负责处理. (县市场监管局供稿) 点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 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 重作、 更换、 退货、 补足商品数量、 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 事责任 的规定, 由于经营者提供的水管铜质接头有质量问 题, 造成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 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售过期食品 销售者 退一赔三 责任

1、

2018 年5月, 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食品纠纷案件. 原告于

2018 年3月26 日在某外卖平台使用实名认证注册账 号向被告某商店购买

2 瓶饮料, 支付价款 7.6 元, 原告收到货 物后发现商品的生产日期为

2017 年6月2日, 保质期为

9 个月, 系过期食品.经县市场监管局介入, 被告某商店将过期 产品下架, 并提出赔偿原告

300 元的和解方案.但原告坚持 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每瓶

1000 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原告认为被告某商店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 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外卖平台作为第三方销售 平台, 疏于管理, 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于

2018 年4月诉 至法院, 要求: 1.判令被告某商店退还货款7.6元, 并赔偿1000 元, 同时赔偿原告因起诉而产生的费用

1000 元;

2.判令被告 某外卖平台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 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确从被告某商店处购得两 瓶过期饮料;

原告要求被告某商店赔偿原告因起诉产生的费 用1000 元,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对被告某外卖平台提出的 订餐平台属于案外人的抗辩, 不予采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 决被告宁海县某商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货 款7.6 元, 并支付赔偿金

1000 元, 合计 1007.6 元;

其他诉讼请 求不予支持. (县人民法院供稿)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还可 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 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 为一千元. 不符合 安全标准是指生产、 销售的食品一般应存在有毒、 有害、 不符 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 亚急 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关问题.涉案的 饮料为过期食品, 存在瑕疵, 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被告某商店作为销售者有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和销售 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的义务, 现被告某商店销售过期食品存 在过错, 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且赔偿一千元理由正当.原告 要求被告某商店赔偿原告因起诉产生的费用1000元, 无事实 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 条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 的真实名称、 地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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