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03 |
7 (1) 本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果有);
(3) 中标通知书;
(4) 本项目招标文件(含招标过程中发出的补遗、澄清 文件);
(5) 本项目的投标文件;
(6) 经批准的技术标准、规范等;
(7) 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 项目设施 指本项目移交范围内的相关的设施. 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本项目的设施;
(2)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3)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4)运营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 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 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 指在本合同生效日后颁布、 修订、 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 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形.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 征收及征用等行 为.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 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 法获得的为本项目的投资、 运营维护和移交所需要的任 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为本项目提供债务性资金的 主体.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部分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 担保协 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做出的出资承诺或
8 出资、运营维护保函、移交履约担保.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
4 条之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 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 谨慎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 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 勤勉、 谨慎和 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 的步骤,以确使: (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 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 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 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3)由具备相应知识、经验,并受过培训的人员进行预 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 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 指本合同 第十二章 协调和争议的解决 中提及的解 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 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 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 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 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终止意向通知 指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第24.4款之规定向对方发出的 通知. 生效日期 指本合同第30.5款所述的合同生效日期.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 各机构 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提前终止日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项目运营期限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甲乙
9 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第
21 条所规定的含义. 1.2 其他特定术语和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除非上下文另 有规定,在本合同中,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1) 元 指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