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07-03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控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 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监控系统的攻击及侵害,保障电力 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电力监控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落实国家信 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要 求,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 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视和控 制电力生产及供应过程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系 统及智能设备,以及做为基础支撑的通信及数据网络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以及相关规 划设计、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研究开发等单位.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电力监控系 统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技术管理 第六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内部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 术的业务系统,应当划分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 生产控制大区可以分为控制区(安全区 I)和非控制区(安 全区Ⅱ);

管理信息大区内部在不影响生产控制大区安全的前 提下,可以根据各企业不同安全要求划分安全区. 根据应用系统实际情况,在满足总体安全要求的前提 下,可以简化安全区的设置,但是应当避免形成不同安全区 的纵向交叉联接. 第七条 电力调度数据网应当在专用通道上使用独立 的网络设备组网,在物理层面上实现与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 及外部公用数据网的安全隔离. 电力调度数据网划分为逻辑隔离的实时子网和非实时 子网,分别连接控制区和非控制区. 第八条 生产控制大区的业务系统在与其终端的纵向联 接中使用无线通信网、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非电力调度数 据网)或者外部公用数据网的虚拟专用网络方式(VPN)等 进行通信的,应当设立安全接入区. 第九条 在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必须设 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 装置. 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的安全区之间应当采用具有访问控 制功能的设备、 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设施, 实现逻辑隔离.

1 安全接入区与生产控制大区中其他部分的联接处必须 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 离装置. 第十条 在生产控制大区与广域网的纵向联接处应当 设置经过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 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施. 第十一条 安全区边界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禁止任何穿越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之间边界的通 用网络服务. 生产控制大区中的业务系统应当具有高安全性和高可 靠性,禁止采用安全风险高的通用网络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 依照电力调度管理体制建立基于公钥技术 的分布式电力调度数字证书及安全标签,生产控制大区中的 重要业务系统应当采用认证加密机制. 第十三条 电力监控系统在设备选型及配置时,应当禁 止选用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检测认定并经国家能源局通报 存在漏洞和风险的系统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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