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9-07-03 |
1 见《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第3452(XXX)号决议,附件),宣言第
1 条规定: 1. 本宣言所称酷刑,是指政府官员,或在其怂恿之下,对一个人故意施加的使他 在肉体上或精神上极度痛苦或难过,以求从他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招认,或对他 做过的或涉嫌做过的事加以处罚,或对他或别的人施加恐吓的行为.按照《囚犯 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施行合法处罚而引起的必然或偶然的痛苦或难过不在此 例. 2. 酷刑是过分严厉的、故意施加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宣言第
7 条规定: 各国应保证第
1 条所指的一切酷刑行为都是违犯其刑法的行为,关于参与、共谋、怂恿或企图施行酷刑的一切行为,也一概以违犯刑法论.
110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简编 原则三 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与被监禁或拘留的人的职业关系,其目的如 超出确定、保护或增进被监禁或拘留的人的身心健康以外,为违反医疗道 德. 原则四 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如有下列情形者,亦为违反医疗道德: (a) 应用他们的知识和技能以协助对被监禁或拘留的人进行可能对其 身心健康或情况有不利影响并且是不符合各项有关国际文件的审讯;
2 (b) 证明或参与证明被监禁或拘留的人可以接受可能对其身心健康不 利并且是不符合各项有关国际文件的任何形式的待遇或处罚, 或是以任何方 式参加施行任何这种不符合各项有关国际文件的待遇或处罚. 原则五 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如参与任何约束被监禁或拘留的人的程序,均 属违反医疗道德, 除非该项程序根据纯医学标准确定对保护被监禁或拘留者 本人的身心健康或安全对其他同被监禁或拘留的人或其管理人的安全为必 要并且对被监禁或拘留的人的身心健康无害. 原则六 上述原则不得以包括社会紧急状态在内的任何理由予以克减.
2 特别是 《世界人权宣言》 (第217A (III)号决议), 关于人权的国际盟约(第2200A (XXI) 号决议,附件)、《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 (第3452 (XXX)号决议,附件)及《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 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秘书处的报告》(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1956,IV.4),附件 一,A). 第一部分
第四章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
111 17. 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原则* 1. 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下称 酷刑或其他不当待遇 )的目的包括下列各项: (a) 澄清事实,确定并确认个人和国家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责任;
(b) 查明防止此种情事再度发生所需的措施;
(c) 促进起诉和/或酌情对经查实应负责任的人采取纪律处分,并表明 有必要由国家提供充分的赔偿和补救, 包括公平和充分的经济赔偿和提供医 疗服务和康复的办法. 2. 国家应确保立即切实调查关于酷刑或不当待遇的申诉和报告. 即使没有 明示申诉,但如果有其他迹象显示可能发生了酷刑或不当待遇,也应进行调 查.调查员应独立于涉嫌施行酷刑的人及其服务的机关,并应具有能力、公 正无私.他们应能咨商公正的医疗专家或其他专家,或有权委托这些专家进行 调查.进行此种调查所用的方法应符合最高的专业标准,调查结果应予公布. 3. (a) 调查当局应有权力和义务取得调查所需的一切资料.1 负责调查的 人应有进行有效调查所需的一切预算和技术资源. 他们也应有权要求所有以 官方身份行事涉嫌参与施行酷刑或不当待遇的人到场作证. 此种权力也应适 用于任何证人.为此目的,调查当局应有权向证人,包括任何被指控参与其 事的官员发出传票,并有权要求提供证据. (b) 应保护据称遭受酷刑或不当待遇的受害人、证人、进行调查的人及 其家人免遭暴力、暴力威胁或可能因调查而引起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恐吓.酷 刑或不当待遇的可能涉案人员如果其职位可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影响申诉、 证 人及其家属以及进行调查的人,应解除其职务. 4. 据称遭受酷刑或不当待遇的受害人及其法律代理人应得到通知和有机 会出席任何听讯以及取得一切与调查有关的资料,并应有权提出其他证据. 5. (a) 如果因缺乏专门知识或怀疑存有偏见, 或因显然一贯存在滥用职权 行为,或出于其他实质性理由,既定程序不足以完成调查,国家应确保通过 独立调查委员会或类似的程序进行调查. 选任的独立调查委员会成员应为公 认为公正无私、具有能力和独立性的人.成员尤应独立于任何涉嫌实施此种 * 大会第 55/89 号决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