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9-07-03 |
1 在某些情况下,专业道德可能要求资料保密.这些要求应得到尊重.
112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简编 行为的人及其可能服务的机构或机关. 委员会应有权取得调查所需的一切资 料并应根据这些原则的规定进行调查. (b) 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一份书面报告, 其中应包括调查的范围、 程序 和评价证据所用的方法以及根据对事实的认定和适用的法律提出的结论和建 议.报告编写完毕后即应公布.报告还应详述查实确已发生的具体事件、据以 作出这些判断的证据并开列作证证人姓名, 但须予保护的证人, 不公布其身份. 国家应在合理时间内对调查报告作出答复,并酌情表明拟为此采取的步骤. 6. (a) 参与调查酷刑或不当待遇的医疗专家, 在任何时候其行为均应符合 最高的道德标准,尤应在进行任何检查之前取得知情同意.检查应符合既定 的医疗执业标准.特别是,检查应在医疗专家的控制下并在安全人员及其他 政府官员不在场的情况下保密进行. (b) 医疗专家应立即如实编写书面报告. 这份报告应包括下列各项基本 资料: ㈠ 会见的情况: 检查对象的姓名和检查时在场的人的姓名和工作 单位;
确切的时间和日期;
进行检查的机构(例如拘留中心、 医疗室或房舍)地点、性质和地址(酌情包括房间号码);
检查对 象在检查时的情况(例如抵达时或在检查时所用戒具的性质、 检查时保安部队是否在场、 陪同囚犯的人的行为举止或对检查 员所作的威胁性言论);
和任何其他有关因素;
㈡ 历史:详细记录检查对象在会见时所述事情始末,包括其所述 的施刑办法或不当待遇、 发生酷刑或不当待遇的时间和一切身 心不适的症状;
㈢ 身体和心理检查:记录临床检查的一切身体和心理检查结果, 包括适当的诊断检查和在可能时包括所有伤痕的彩色照片;
㈣ 意见: 阐明身体和心理检查结果与可能施行的酷刑或不当待遇 可能存在的关系. 建议是否应给予任何必要的医疗和心理治疗 和/或进一步的检查;
㈤ 检查员的身份:报告应明确表明进行调查的人的身份并应署名. (c) 报告应保密,并应送交接受检查的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 应征求检 查对象或其代理人对检查程序的看法,并记录在报告内.此外,也应酌情向 负责调查据称的酷刑或虐待情事的当局提交书面报告. 国家应负责确保将报 告妥善送交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