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03
立法会秘书处IN04/08-09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第1页资料摘要 在囚人士的投票权 1.

背景1.1 在2008年12月15日的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上,事务委员会要求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就海外地方在囚人士的投票权进行研究,以便议员讨论香港这方面的情况.本资料摘要旨在提供资料,阐述在英国、澳洲及加拿大,被定罪在囚人士的投票权及投票安排(如 有的话). 2. 英国2.1 在英国,大部分被定罪及被羁押的在囚人士均无权投票,只有那些因藐视法庭或拖欠罚款而被判囚的人士可以投票.然而,欧洲人权法院大法庭(the Grand Chamber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於2005年10月6日就英国对在囚人士投票权所采取的政策作出裁决.该项裁决裁定,英国违反了《欧洲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第 1号 议定书第3条

1 .结果,英国须慎重考虑可如何修订其法例,以符合该公约的规定.为此,英国政府於2006年12月发表一份题为《羁押在英国境内的被定罪在囚人士的投票权:英国政府回应欧洲人权法院大法庭就 Hirst诉英国 一案所作的裁决》(Voting Rights of Convicted Prisoners Detained within the United Kingdom: The UK Government'

s response to the Grand Chamber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judgment in the case of Hirst v. The United Kingdom)的谘询文件.该谘询文件建议分两阶段进行谘询后,再向英国国会提交修订法案.第一阶段谘询期於2007年 3月 届满,谘询内容关乎赋予在囚人士投票权的原则问题及可因应上述裁决采取的解决方案,包括英国政府应否采取下列措施:1第1号 议定书第3条 订明: 缔约各方承诺以不记名投票方式每隔一段合理时间举行自由选举,而举行选举的条件会确保人民在选择立法机关过程中得以自由表达意见. 立法会秘书处IN04/08-09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第2页(a) 维持现有做法,即继续禁止被定罪在囚人士投票;

(b) 赋予刑期少於某一时限的在囚人士投票权;

(c) 容许作出判刑的机构/人士决定是否撤回有关在囚人士的投票权;

(d) 赋予所有服刑期满而仍然在囚的人士(即 基於任何原因而在原有刑期届满后仍被囚禁的在囚人士)投 票权;

(e) 赋予被裁定干犯选举罪行的在囚人士投票权;

及(f) 赋予被羁押於精神病院的未定罪犯人及被定罪犯人投票权.2.2 第二阶段的谘询内容包括研究修订有关英国法例对进行地区性及全国性选举可能造成的影响.至於何时展开第二阶段谘询,英国司法部政务次官巴赫炀(Lord Bach)在上议院2008年12月15日会议上作出回应时表示,他 无法确定第二阶段谘询工作将於何时展开.

2 2 House of Lords (2008). 立法会秘书处IN04/08-09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第3页3. 澳洲及加拿大3.1 在澳洲3及加拿大4,被 定罪在囚人士有权登记为选民及投票.下表开列澳洲及加拿大投票安排的要点.表?? 澳洲及加拿大被定罪在囚人士的投票安排要点澳洲加拿大有关法例《1918年联邦选举法令》(Commonwealth Electoral Act 1918). 《 加拿大选举法令》(Canada Elections Act). 可在联邦选举中登记为选民及投票的在囚人士y澳洲公民;

y年满18岁或以上;

及y刑期少於3年、被判 定期拘留、提早获释或假释.y加拿大公民;

y年满18岁或以上;

及y不论刑期多久均可登记及投票.3在澳洲, 自1902年起, 根罘, 并非所有在囚人士均有权投票. 直至1983年, 被判囚1年 或以上的在囚人士不能投票. 由1983年至1995年,刑期多於5年 的在囚人士不得投票.由1995年至2004年,在囚人士不得投票的刑期限制改为只适用於那些实际服刑达5年 或以上的在囚人士.由2004年至2006年,有关门槛减少至3年 . 2006年 6月 , 澳洲政府制定《2006年选举及全民投票修订(选 举诚信及其他措施)法 令》(下 称 《 选举诚信法令》 )(Electoral and Referendum Amendment (Electoral Integrity and Other Measures) Act 2006).该法令禁止所有在囚人士在联邦选举中投票.这项全面禁止在囚人士投票的规定其后在法庭上受到挑战.当地的高等法院於2007年 8月 30日裁定,在Roach诉Electoral Commissioner一案中,《选举诚信法令》之 前的法例有效并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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