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03 |
背景2. 《立法会条例》 (第542章 )规管的事宜包括立法会议员选 举的进行.《立法会条例》第39条 (附 录I)列出丧失在立法会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及当选为立法会议员的资格的情况.《立法会条例》 第39(1)(b)条及第 39(1)(d)条分别清楚订明未服死刑或 监禁刑罚人士及正因服刑而受 监禁人士丧失资格的规定. 3. 不过,在?宗关乎未服监 禁刑罚人士成为立法会选举候 选人的资格的权利的综合司法覆核案1中,原讼法庭分别於2012? 6月 14日及6月 21日宣告口头及书面判决,裁定《?法会条?》第39(1)(b)条违宪.原 讼法庭就《立法会条例》第39(1)(d) 条提出了意见,但并没 有就其合宪性作出裁决.
1 黄轩玮诉?政司司长(HCAL 51/2012) 及?国雄诉?政司司长(HCAL 54/2012). 在这?宗案件中,申请人均被法庭定罪和判处监禁.该?名申请人就定罪判决及监禁刑期提出上诉,并获准保释等候上诉.他们以司法覆核的方式,对《?法会条?》第 39(1)(b)(i)条及第39(1)(d)条的丧失资格条文是否合宪提出质疑.24. 2012年 7月 12日,政府当局宣布决定不就该判决提出上诉.政府当局认为,第39(1)(b)条是为了达致正当目的而制定 , 有需要仔细地再考虑各种支持及反对候选人在立法会选举中丧失参选资格的因素.政府当局承诺会就未服监禁刑罚人士参加立法会选举的资格进行检讨. 5. 2014年 7月 21日,政府当局发表《谘询文件》,就未服监禁刑罚人士丧失成为立法会选举候选人的资格及其他相关事宜收集公众意见.《谘询文件》建议,因干犯若干指定罪行2而被定罪或被判监但并非正服刑而受监禁的上诉人(例 如获准保释等候上诉的人士、获得缓刑的人士、在监管下提早获释的人士或已完成服刑的人士)或 在监管下释放的人士3将不会在立法会选举中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及当选为立法会议员的资格.政府当局在《谘询文件》第5.01段所述的初步建议载於附 录II. 事务委员会就《谘询文件》进行的讨论 6. 在2014年 7月 21日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政 府当局就 《谘询文件》内的初步建议徵询委员的意见.委员提出的主要事项概述於下文各段. 7. 何秀兰议员认为,针对公 众集会及游行人士提出的政治 检控呈上升之势.她询问该等人士会否在立法会选举中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及当选为立法会议员的资格.政府当局不认同香港有政治检控,并解释目前的建议是维持正因服刑而受监禁人士会丧失资格的规定,而不论 该人所犯罪行属何类别. 8. 鉴於政府当局倾向不取消在监管下释放的被定罪人士的参选及当选资格,陈志全议员询问当局是否需要修例,以厘清此事.政府当局承认,在这类情况下,现行法例确有不明确之处.政 府当局扼述,在2012年 6月 21日,原讼法庭在一宗司法 覆核中颁下书面判词,指出《立法会条例》第39(1)(b)条与《基本法》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九条和《香港人权法案》第21条有所抵触.至於《立法会条例》第39(1)(d)条 (该条文限制正因服刑 而受监禁人士在立法会选举中参选)的 合宪性,原讼法庭曾提出2包括《 立法会条例》第 39(1)(c)、 (e)(ii)、 (e)(iii)及(e)(iv)条所订的罪行.请参阅附录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