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03

542 标题: 《立法会条例》 宪报编号:

2 of 2011;

12 of 2012;

G.N.

5176 of

2012 条:

39 条文标题: 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 或当选为议员的资格 的情况 版本日期: 01/10/2012 页1/2第542章第39条 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或当选为议员的资格的情况 (《立法会条例》) 15/10/2014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1B9AE0AC539156F2482... 丧失资格的人有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 (由2003年第25号第22条代替) (2A) 如有以下情况,某人亦丧失在任何补选中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 (a) 该人― (i) 根14条辞去议员席位,而其辞职在截至该补选当日为止 的6个月期间内生效;

或(ii) 在截至该补选当日为止的6个月期间内,根13(3)条被视 为已辞去议员席位;

及(b) 在有关辞职通知或不接受席位的通知生效后,并无换届选举举行. (由2012年第12号第3条增补) (3) 任何人如根毒窠】堤趵(第136章)已被裁断为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 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即丧失当选为议员的资格,但如在其后根 该条例被裁断为已有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则根究钌ナё矢竦娜 有当选为议员的资格. (由2003年第25号第22条代替) (4) 任何人如在提名期结束后已不再与某功能界别(区议会(第一)功能界别及区议 会(第二)功能界别除外)有密切联系,则该人即丧失当选为该功能界别的议员的 资格. (由2011年第2号第17条修订) (5) 在本条中 司法人员 (judicial officer) 指担任《公务员用委员会条例》(第93章)第2条所界 定的司法职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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