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7-03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12.11);

(3)个人税收优惠健康保险专用单证或与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相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自我们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见附件一 保险金给付限额表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12.12)的24时止. 对于医疗保险金责任,我们在保险期间内按照每个保单年度收取风险保险费(见本合同第4.2条 风险保险费 ) ,并承担相应保单年度内的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2.3 保证续保 本合同采取保证续保方式,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不会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拒绝您续保,但 若续保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从本合同以及其他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合同(包括本公司和其他保险公司承 保的) 累计获得的医疗保险金之和达到附件一 保险金给付限额表 所列的医疗保险金终身给付限额;

(2)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健康状况被确定为非既往症人员的,续保时被保险人年满71周岁且年 满法定退休年龄;

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健康状况被确定为既往症人员的,续保时被保险人年满法定 退休年龄;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再接受续保的情形. 本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内,若您未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向我们提出停止保证续保申请, 并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 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我们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变更本保险 产品,但需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变更本保险产品时,我们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通知您,经您同意该变更,我们将按 变更后的保险产品接受您续保.如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您未同意该变更,则我们视同您 自动放弃本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24时起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经与我们协商解除本合同后再次投保本产品,我们有权对其健康状况进行核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 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其医保所属地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已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 则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是指扣除从当地(12.13)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 的补偿或给付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自付的和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符 合本合同附件

二、附件三约定的医疗必需且合理(12.14)的医疗费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 人发生的符合该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支出达30000元人民币或以上, 我们在该保障范围内按照本合同 第2.4.1.1至2.4.1.5条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医疗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第2.4.1.6条的约定确定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的 保障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该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支出达30000元人民币 或以上,我们在该保障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第2.4.1.1至2.4.1.5条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医疗保险金责任. (1)在其医保所属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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