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9-07-03

3 类排放限值要求.

5、分拣过程中发现的油漆桶、粘合剂桶等,以及厂区内各 类机械设备修理过程中产的危险废物应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 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 年 标准修改单要求落实暂存管理要求, 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 单制度.经处理后产生的再生骨料、可回收利用物质及不可利用 的残渣等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及回收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 市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6、应按《报告表》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 强日常管理,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和管理计划、污染防治设施运行 管理台账,落实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落实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 施.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排放的污染物长期、连续稳定 达标排放.如发生非正常工况,应立即停止生产活动,直至污染 防治设施修复为止.

7、施工期间应安装扬尘、噪声视频在线监控设备.并按《报 告表》 的要求, 落实施工期相应的环保措施, 减少和控制污废水、 扬尘、噪声等对环境的影响.如需夜间施工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手续. 扬尘监控点颗粒物浓度应符合 《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 (DB31/964-2016)的控制要求,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的控制要求.

三、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 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 项目环评文件.

四、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 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 本市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申 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徐汇区生态环境局

2019 年5月28 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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