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9-07-03 |
1 d 抗压强度. 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
5 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b)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c)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编号及取样 速凝剂出厂前应按同类产品单独进行编号和取样, 每一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 每20 t 为一个取样单 位,不足
20 t 也按一个取样单位计. 取样应随机取样,要有代表性.可以连续取样,也可以一批应于
16 个不同点取样,每个点取样不 少于
250 g,总量不少于
4000 g.将试样充分混合均匀,分为两等份. 生产厂每一编号的速凝剂应分为两等份,一份供产品出厂检验用;
另一份密封保存至有效期,粉体 GB
7 速凝剂有效期为
6 个月,液体速凝剂有效期为
3 个月,以备复验或仲裁时用. 7.3 判定规则 7.3.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定为合格品,如有一项不符合,则判定为不合格品. 7.3.2 复验 在产品贮存期内,用户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时,可进行复验.复验可以用同一编号封存样进行.如 果用户要求现场取样,应事先在供货合同中规定.生产厂应在接到用户通知
7 日内会同用户共同取样, 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
生产厂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