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7-03 |
4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013 年2月8日发布,2013 年12 月30 日修改)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1 号指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 号) 《2 号指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申请文件》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 号) 《3 号指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 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 号)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报告期 指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1至3月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元、万元 指 如文中未作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5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泛美股份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邓传远律师和 赵剑发律师(以下合称 本所律师 ),就泛美股份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项,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 则》、《管理办法》、《1 号指引》、《2 号指引》和《3 号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 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挂牌 相关的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就相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访 谈.
2、在审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了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所提 供的材料、披露的事实无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相一致,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
所提供材料之上的签字和 印章均为真实,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 的内容均与事实一致.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公司、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所 做陈述,或者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的 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相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 产评估报告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 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