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9-07-03 |
村 和社区的统计工作站点负责相关统计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开展和管理本部门 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统计调 查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拟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 从事统计工作应当具备的统计专业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 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有关单位应当为统计人员接受培训和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合法统计调查表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 号、 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 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依法管理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 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 应当至少保存
2 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 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
2 年.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 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资料 存储备份机制,防止统计资料毁损和灭失. 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 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 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
(一)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二)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 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三)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 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通过共享取 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统计资料,只能用于统计分析、统计咨询、统计监测评 价等统计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调查对象应当配合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 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 阻碍检查,不得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 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 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