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07-03

4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实施.

(四)《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 所以及新建、改建、扩 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 和设计实行 卫生许可 证 制度.

(五)《国境口岸卫生 许可管理办法》(质检 总局局长令第

182 号) 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应 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 部门申请国境口岸卫 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 许可),取得国境口岸 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 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 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 活动,并依法接受检验 检疫部门监督. 食品供应的, 还应当提供符合 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 输车辆、 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 材料.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进行 食品销售的, 申请人还应当提 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 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 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 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 料. 从事餐饮服务的, 应当提交经 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 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具备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用水 卫生检验报告;

设施设备卫生 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 工操作规程、 食品添加剂的管 理制度;

有送餐服务的,应当 提供符合保温或者冷链运输 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设施的 证明材料. 集中用餐的非盈利性食堂可 免予提供营业执照, 但应当提 供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

1 份. 2.从事饮用水供应的, 申请卫 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 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1 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者经营者) 资格及身份证明复 印件

1 份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的, 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 委托人身份证明);

(4)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原 件1份,包括从业人员卫生 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 员,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卫生 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

(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 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1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 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 为受理. 受理机构对不需要取得行 政许可的.不属于检验检疫 机构职权范围的, 应当及时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 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不 属于检验检疫机构职权范 围的,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 政机关申请. 3.审查与发证 (1)审查机构:所在地检 验检疫机构. (2)初审:受理机构委派

2 名以上检疫人员对申请材 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 初 审合格后转入下一流程, 初 审不合格要告知企业不合 格原因, 敦促其整改或直接 上报决定机构做出不予许 可决定. (3)实地检查 初审合格后确有必要实地 检查的, 由审查机构组织不 少于

2 名专家组成专家考 核组, 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 检查, 包括对申请单位产品 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及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 进行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最 长不得超过

1 个月. (4)告知 审查机构对口岸卫生许可 申请进行审查时, 发现申请 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 大利益的,应以《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行政可利害关系 告知书》 的形式告知该利害 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 -

5 - 份;

(6)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 明原件

1 份, 如平面布局图、 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 图、管网系统图等;

(7)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 具的一年内水质检测合格报 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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