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7-03 |
巧克力味裱花拉线膏1瓶, 净含量1kg,生产日期为2016年10月27日,生产批号为5161002711,保质期为12个月,只剩余 约20g;
在店内操作台的裱花台内查见有顶好济之彩果绿色1瓶, 净含量250ml,生产日期看不清,保质期24个月;
顶好济之彩朱 古力棕色,净含量250ml,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5日,保质期24 个;
富乐美紫色素1瓶,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为2013年1月30 日,保质期24个月.
以上食品添加剂均已过期,执法人员现场 予以扣押. 经调查,可可粉是从 XXXXXXXXX 购进,购进数量为
1 包, 购进价格为
25 元,其他均从 XXX 购进,无进货票据,拉线膏购 进价格为
25 元一瓶,其余
3 瓶为色素,购进价格为
12 元/瓶, 这些过期添加剂进价总数为
86 元;
该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添加 剂使用台账,在这些食品添加剂过期后使用过
4 次,用于制作 生日蛋糕,销售价格为 XXX 元/个,违法所得为
320 元. 相关证据:
(一)经龚懿平签字确认的石棉县上海面包房《营业执照》 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名称、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经 营性质、经营资质等基本情况;
(二)经龚懿平签字确认的负责人许福群身份证复印件一 份,证明其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并结 合《营业执照》确认了许福群为石棉县上海面包房负责人;
(三)经许福群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和龚懿平签字确认 的龚懿平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确认了龚懿平以受委托人的身 份接受调查;
(四)经龚懿平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调查 笔录两份、《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三张、 XXXXXXX 供货单复印件一份、XXXXXXX 供货单复印件一份,证明 其违规经营行为. 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 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 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18 年7月16 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 《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石)食药监食罚告〔2018〕15 号], 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意见,对违法事 实的认定无异议. 结合本案实际,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