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07-03
石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雅石)食药监食罚〔2018〕9号案由: 石棉县上海面包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当事人:石棉县上海面包房 地址(住址): XXXXXXXXXX 邮编:625400 营业执照注册编号:92511824MA65AP5U2U 负责人:许福群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性别:女 职务: 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8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时查见你 店加工场所的货柜内摆放有防潮可可粉1瓶,净含量500g,生产 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生产批号为6031401461,保质期为24个月;

巧克力味裱花拉线膏1瓶, 净含量1kg,生产日期为2016年10月27日,生产批号为5161002711,保质期为12个月,只剩余 约20g;

在店内操作台的裱花台内查见有顶好济之彩果绿色1瓶, 净含量250ml,生产日期看不清,保质期24个月;

顶好济之彩朱 古力棕色,净含量250ml,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5日,保质期24 个;

富乐美紫色素1瓶,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为2013年1月30 日,保质期24个月.

以上食品添加剂均已过期,执法人员现场 予以扣押. 经调查,可可粉是从 XXXXXXXXX 购进,购进数量为

1 包, 购进价格为

25 元,其他均从 XXX 购进,无进货票据,拉线膏购 进价格为

25 元一瓶,其余

3 瓶为色素,购进价格为

12 元/瓶, 这些过期添加剂进价总数为

86 元;

该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添加 剂使用台账,在这些食品添加剂过期后使用过

4 次,用于制作 生日蛋糕,销售价格为 XXX 元/个,违法所得为

320 元. 相关证据:

(一)经龚懿平签字确认的石棉县上海面包房《营业执照》 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名称、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经 营性质、经营资质等基本情况;

(二)经龚懿平签字确认的负责人许福群身份证复印件一 份,证明其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并结 合《营业执照》确认了许福群为石棉县上海面包房负责人;

(三)经许福群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和龚懿平签字确认 的龚懿平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确认了龚懿平以受委托人的身 份接受调查;

(四)经龚懿平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调查 笔录两份、《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三张、 XXXXXXX 供货单复印件一份、XXXXXXX 供货单复印件一份,证明 其违规经营行为. 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 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 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18 年7月16 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 《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石)食药监食罚告〔2018〕15 号], 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意见,对违法事 实的认定无异议. 结合本案实际,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