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7-03 |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的.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2、没收违法所得:320元整(大写:叁佰贰拾元整);
3、罚款:3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 银行XXXXX县支行 (银行地址: XXXX县XXXX镇XXXX路XXX段,账户: XXX县XXX,账号:XXXXXXXXXXX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 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向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石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2018 年7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