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7-03

2015 年11 月19 日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 指 ?安徽华宇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本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 标准指引(试行)?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信息披露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 ?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 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报告期 指2013 年1月1日至

2015 年9月30 日$、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美元 指 美利坚合众国的官方货币 HKD、港元、港币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流通货币 法律意见书

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华宇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致:安徽华宇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安徽华宇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本次挂牌工作.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 挂牌项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声明和承诺? ,确认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材料、确认函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 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原件一致和相符.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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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中 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

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 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 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 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和 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 结论的合法性、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且本所律师 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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