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9-07-03 |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释义C2C「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予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以供独立股东考 虑及酌情批准增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注资;
「该等股权」 指 目标公司之40%股权;
「保证期间」 指 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三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连续十二(12)年;
「担保人」 指 保定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 之有限公司,由魏强先生 (魏少军先生之儿子及执 行董事兼本公司行政总裁) 间接拥有69%权益;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河北聚邻」 指 河北聚邻创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根泄沙 立之公司,由魏少军先生间接拥有99%权益及由其 女儿拥有1%权益;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之董事会独立董事委员 会,乃为就增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 股东提供意见而成立;
「独立财务顾问」 指 智富融资有限公司,一间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 港法例第571章) 项下第1类 (证券交易) 及第6类 (就 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为就 增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 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之独立财务顾问;
释义C3C「独立股东」 指 毋须於股东大会上就批准增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 之交易之决议案放弃投票之股东;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当中 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订约方」 指 增资协议之订约方,各自为一名 「订约方」 ;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 ;
「股份」 指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目标公司」 指 高碑店市隆创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根泄沙 立之公司,并为河北聚邻之全资附属公司;
「估值日期」 指 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估值报告」 指 由估值师发出之估值报告,内容有关截至估值日期 该等股权之估值,其全文载於本通函附录二;
释义C4C「估值师」 指 亚太资产评估及顾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委任之独 立估值师;
「%」 指 百分比;
及 「平方米」 指 平方米. 董事会函件C5CLONGITECH SMART ENERGY HOLDING LIMITED (股份代号:1281) 隆基泰和智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魏强先生 (主席) 袁志平先生 刘振刚博士 非执行董事: 魏少军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韩秦春博士 黄翼忠先生 韩晓平先生 注册办事处: Clifton House
75 Fort Street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告士打道39号 夏悫大厦 8楼805室 敬启者U 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透过注资投资於一间供热公司 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之公告,当中董事会宣布,於二 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北京隆光与河北聚邻及目标公司订立增资协议.根鲎市 议,北京隆光已有条件同意透过向目标公司出资人民币245,000,000元以收购该等股 权,受下文讨论之条款及条件所规限.目标公司於完成后将不会成为本公司之附属公 司,因此,其财务业绩将不会於本公司之财务报表综合入账. 董事会函件C6C由於有关注资之交易金额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 条) 超过5%但低於25%,根鲜泄嬖虻14章,增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 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此外,河北聚邻为一间由魏少军先生 (彼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 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57.66% ) 拥有99%权益之公司.因此, 魏少军先生及河北聚邻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鲜泄嬖虻14A章,订立 增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 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 (其中包括) (i)增资协议之进一步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