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03 |
对渤化永利公司检维修期间的安全 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及时、不严格. 4.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1)临港经济区相关职能划转保税区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监管力量没有做到及时调整和加强. (2) 天津港保税区安全监管局在临港经济区安全生产执法力量 配备不足,对临港区域的企业虽然组织开展了检查,但对渤化永利 公司承包商管理和特殊作业管理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 (3)天津港保税区科工局对其重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清 楚,未能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管 理职责,推动工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26 中毒和 窒息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1.张朝阳,张刚强劳务队伍项目副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公安机关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张钢强,张刚强劳务队伍项目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已由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建议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 刑事责任. 3.田海明, 渤化永利公司煤化工事业部合成氨运行部部长, 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已由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建议公安机关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建议 对下列人员予以处分: 1.王义龙,渤化永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董事长.作为 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定的 安全生产职责,对各部门安全工作的督促考核不力,组织制定应急 救援预案时未充分考虑企业可能存在的应急险情,对事故发生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庞栓林,渤化永利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安委会主任,对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有效履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 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检查不 力,隐患排查督促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 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李树旺, 渤化永利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设备部工作, 兼任煤气 化事业部总经理,对煤气化事业部全面负责,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 职责,未认真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流失 后,未及时补充配备;
督促检查考核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基础工作不力;
在检维修期间多次检查出的作 业票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 予政务撤职处分. 4.崔玉春, 渤化永利公司设备工程部部长, 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 职责,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指导督促不到位,建立检维修外协 单位名录时,未组织有关人员对外协单位的资质及有关材料进行认 真核查,造成名录中的部分外协单位存在资质材料不完整、双方确 认函过期等问题;
对招投标文件、合同等材料的审核不认真,未发 现部分材料存在的错误,存在先施工再签合同的管理漏洞,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李斌, 渤化永利公司煤化工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 协助总经理 全面负责事业部的综合管理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检 维修期间督促检查安全工作不认真不细致,组织落实公司的《检维 修安全管理规定》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监护规定》不到位,对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6.雷志雄, 渤化永利公司煤化工事业部副总经理, 分管设备管理 部,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检维修外协单位的选择、合同签 署、施工管理等环节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 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7.陈佐继,渤化永利公司煤化工事业部副总经理,分管办公室、 安全管理部,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业部内各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督促考 核不到位, 对检维修期间各部门落实 《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和 《检 维修作业安全监护规定》情况的检查不到位,对经常发生的不开作 业票施工或作业票不规范等行为未能有效查处和彻底整改,组织开 展事业部特定危险因素辨识不充分,未能制定针对高处中毒和窒息 的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 政务记过处分. 8.刘刚, 渤化永利公司煤化工事业部设备管理部部长, 未有效履 行安全生产职责,在检维修及外协单位的管理方面存在失职行为. 在选择检维修外协单位时,未对其资质、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进行认 真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