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7-04
― 1― 粤交水〔2019〕308 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国际船舶管理 业务等多项行政许可、备案事项调整 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各自贸片区管委会, 省船东协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9〕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第

709 号令)、《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行业"证照 分离"改革具体措施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2018 年第

76 号)和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 ― 2― 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2019 年第

15 号),为做 好相关审批事项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事项

(一)取消"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至香 港、澳门航线水路运输及在航香港、澳门航线船舶变更船舶数据 后继续从事香港、澳门航线运输审批""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审批(港澳资本,不含自贸区内注册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辅 助业的设立、变更、停业登记事项的审核"等3项行政许可业务.

(二)承接"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 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和"从事内地与港 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国际集 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外资)" 等4项备案事项.

二、业务办理

(一)"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 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办理,除许可层级调整 为省级,从业条件和申请材料不变.

(二)"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 案业务办理,在广东省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含"广东省 水运信息网"和"粤E航管"APP,以下简称"港航管理系统" ) 完成,备案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以 及船舶名称、船籍、船舶类型、船舶总吨、船舶载货吨/箱量、经―3― 营方式(自有、光租、融资租赁) 、船舶建造完工时间.

(三)"无船承运业务"备案业务办理,在"港航管理系统" 完成,备案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和联系方式. 无船承运企业还应按相关要求在中华航运网进行运价备案,相关 备案操作和要求不变.

(四)"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 备案业务办理, 在"港航管理系统"完成,备案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法 人代表、联系方式以及船舶名称(包括英文名) 、IMO 号、船籍、 船舶类型、 船舶总吨、 船舶载货吨/箱量、 经营方式 (自有、 光租、 融资租赁) 、船舶建造完工时间.

(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外资)" 备案事项,参照我 厅《关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中资)许可取消后进一步加强市场 监管的通知》(粤交水函〔2018〕2076)执行.

(六)港澳航线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 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备 案应不迟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

15 日内办理, 终止相关经营活动 应在终止后的

15 日内备案.

三、做好事项调整的衔接工作

(一)本次涉及调整的行政许可、备案事项较多,各有关单位 要高度重视,加强业务学习,熟悉事项调整后的办理流程,做好 更新办事指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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