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7-04

加大宣贯力度,将事项调整内容通知到辖 区内各相关企业. ― 4―

(二)我厅不再受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原由我厅核 发"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的批准文 件、《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运证》和"国际船舶管 理业"的批准文件、《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等相关 证件废止,各有关单位应做好相关证件回收工作.受厅委托承办 相关审批业务的广州市港务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各自贸片区 管委会应停止办理相关许可业务,并将我厅预发的相对应的"行 政许可决定书"空白文书于

4 月30 日前交回我厅.

(三)本次行政许可、备案事项调整后,各有关单位应完善事 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水路运输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做好企业信用 信息管理工作;

督促企业及时维护广东省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 系统中各项数据,并不定期的核查各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发挥信息化监管的优势;

及时调整"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的监 管范围和方式,将事权调整后的经营主体涵盖.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至香港、 澳门航线水路运输及在航香港、澳门航线船舶变更船舶数据后继 续从事香港、澳门航线运输审批"包含"港澳航线船舶运力许可 业务""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许可业务""经营港澳航线水运企业 许可业务"三个子项,全部取消.

(二)"经营国际海运辅助业的设立、变更、停业登记事项的 ― 5― 审核"包含"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核(外资)"和"无船承运业 务审核".交通运输部取消"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外资)" 后,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全部由国际船代行业协会备案.

(三)交通运输部将于近期集中办理无船承运保证金退还工作, 请通知辖区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企业及时关注交通运输部无船承 运保证金退还工作的相关通知, 办规定申报退还无船承运保证金.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请在交通运输部网站或广东省港航行政 管理综合业务系统中查询、下载.

(四)备案业务由企业自助完成,不出具备案证明,如企业需 要,可在"港航管理系统"自行打印备案网页.

(五)各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做好港澳航线市场跟踪分析 和动态管理工作,每季度前十日报送上季度港澳航线水路运输市 场相关情况;

省船东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对行业情况做好 市场跟踪分析, 维护国际船舶运输和港澳航线水路运输市场秩序.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9 年4月1日―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 东海事局,海 关广东分署,广 州 、深 圳、拱北、黄 埔 、江 门 、汕 头 、湛 江海关,广 州 、深 圳、珠海边检总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9 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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