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9-07-04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 (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 额标准(见附表) .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 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 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 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120 元, 其他地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 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在省内出差的,凭公 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 ―4― 不用交纳伙食费,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在省外出 差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确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安 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早餐

20 元、中晚餐 各40 元;

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早餐

20 元、中晚 餐各

50 元) ,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标准内据实 结账支付,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 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80 元.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本单位、对方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 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 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

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 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 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5―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 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 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 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依据、机票、车票、住宿 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 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 原则上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 (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 下规定报销:

(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 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常驻地以外挂职锻炼工作等时间超过

1 个月的, 除首次和期满往返外,每个月可报销一次往返两地(家庭和工 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一往一返计

1 次,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在外地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不 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

30 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不得重复领取.

(四)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 培训, 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 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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